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三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二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17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三條;並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0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79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700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