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5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57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091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8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七條之二、第六十條之一;並刪除第四十七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三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20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並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04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