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20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並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4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十二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