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1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310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775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3734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4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5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46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增訂第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七條第三項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事項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條;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自103年6月19日施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原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
-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條,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
-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7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580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8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068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59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條
- 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0485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72年11月11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26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三十八條
- 中華民國64年1月28日總統臺統義字第47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