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4010117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401002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2010383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除103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八條,自103年3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120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500006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6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