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10057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自111年4月30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1019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六條附表;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除第十三條之一自110年5月19日施行外,自111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10061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7010131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1004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501014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401006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201038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第八條附表三,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表二自103年3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9000162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2、第八條附表3;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8000012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之附表一至附表三;本辦法施行日期,除98年2月26日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自98年9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09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及附表1至附表3
-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4000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之附表2
- 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71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
-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0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