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1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二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3126085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30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十四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2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之附表二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00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0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298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十六條之附表二
-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52600038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3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100214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0001184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之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六、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五、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五
- 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8900364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84年1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054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自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84年1月23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1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