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6012870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412607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00167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9007037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80090288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0085758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6005021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200109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2年9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2004785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