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49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3020017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條文,除第二條自10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000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0年2月2日行政院臺90孝授三字第008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86年9月15日行政院(86)臺孝授三字第088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86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49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