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10002181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八條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050029459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條文,自105年3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86年7月1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6)輔貳字第3351號修正發布全文十八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六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71年8月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1)輔貳字第14470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71年7月22日行政院(71)臺防字第12341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71年7月22日行政院臺防字第12341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69年10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9)輔貳字第151117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69年9月12日行政院(69)臺防字第10639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69年9月12日行政院臺防字第10639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66年6月1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6)輔貳字第09141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66年5月18日行政院(66)臺防字第3965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66年5月18日行政院臺防字第3965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57年11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輔貳字第33331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57年8月19日行政院(57)臺防字第6586號令核定)
- 中華民國57年8月19日行政院臺防字第6586號令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