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117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1008645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060011448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03004468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點,並自103年9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758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
-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900137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9000299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9000033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8001057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規定)
- 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09200136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點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117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