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71360932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附件,並自108年1月1日適用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4136098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點(原名稱: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內政部(90)台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