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竹環字第1120002087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1110075862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科技部部授南環字第1090003214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3007774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101001979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六款、第九條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
-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09600480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四條
-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091005366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