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