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勞動部勞動福2字第10301352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三字第09100686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