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勞動部勞授研展字第109366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授研展字第108366023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勞動部勞研展字第104366025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研推字第1022260017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序文、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序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序文、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序文、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研推字第10005000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