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4050029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100050817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並自100年8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二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