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10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六條之三;刪除第四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增訂第八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二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三項序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四十四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分別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四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條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94年7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21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五十八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10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六條之三;刪除第四十七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