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1015015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條文,自111年5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80140519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二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501403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六條,自即日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7014060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一條條文,除第四條第一項自98年11月23日施行外,自98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二條序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序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10061881號令修正發布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刪除第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九勞保一字第00552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85年7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保一字第128086號令修正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條文(原名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中華民國77年10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保一字第23637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章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68年9月11日內政部臺社字第245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三條
- 中華民國61年11月2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4939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條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61年11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1015015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條文,自111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