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9050566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80511169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60521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398005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八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098013639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八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序文、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序文、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序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