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六章章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增訂4條之1、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刪除第五節節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除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餘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二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字第0971500847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40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1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72年12月5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68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