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2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01042號令公布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586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01042號令公布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40011436號令發布定自104年3月20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30036676號令發布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四條;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二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就業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9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2226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4月29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3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條文,自99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63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80020892號令發布定自98年5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60005662號令發布定自96年1月3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四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1年8月2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10037330號令發布定自92年1月1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2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01042號令公布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