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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05084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一點「上開產業之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行業及特定製程之認定,其申請期間為95年9月1日起至95年9月30日止。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之總額為七千五百七十五人。符合申請資格之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之合計人數超過開放總額時,得依比例刪減之,其計算結果如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稱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係指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並以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當日為審核基準。又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以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當日之勞工保險證號資料核算。本會94年12月30日勞職外字第094050969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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