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045D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9000011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除第十一條第三項自109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78000661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7002693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九條,除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自發布後1年施行;第十二條第四項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80086160D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4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80087622號令發布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00055526號令發布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定自100年10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00081621號令發布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70002169D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除第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70031646號令發布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定自97年8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毒字第0063792號令、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9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0051676號令、交通部(87)交路發字第87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毒字第60512號令、交通部(84)交路字第4389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83年3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毒字第10169號、交通部(83)交法字第0527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0年2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0)環署法字第02988號令、交通部(80)交參字第022070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80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045D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9000011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除第十一條第三項自109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