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4156013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115610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115603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當事人所提供市場調查報告之評估要項)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0156146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