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節節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一;刪除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管轄;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101年1月1日起改為諮詢審議性質之任務編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並以設置要點定之;第六十條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
-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761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四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五條之五條文
- 中華民國83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6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六十四條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83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節節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一;刪除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