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4403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條文(原名稱: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101361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70006047號修正發布第三十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1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1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1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1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管轄)
-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令訂定全文三十七條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4403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條文(原名稱: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