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4003469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7000872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92年2月1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2000550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10月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工程企字第09100427131號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六條
- 中華民國90年8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工程企字第9002976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並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068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七條,並自88年5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