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公布廢止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1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181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一;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99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三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二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