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458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一百一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七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