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15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6003005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24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500185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4000082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2000161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1736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自101年9月6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0447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101年3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900275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司法院(89)院臺廳行一字第160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87年6月19日司法院(87)院臺廳行一字第1352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三條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司法院(84)院臺廳行一字第17093號函核定修正
- 中華民國82年11月26日司法院(82)院臺廳行一字第21783號函核定修正
- 中華民國79年5月22日司法院(79)院臺廳三字第03331號函核定修正
- 中華民國64年4月4日司法院(64)院臺參字第29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