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48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711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之一、第十五條條文,並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7003036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五條條文,並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6000404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4002907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4001270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3001671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2000381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2528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自101年9月6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143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五條條文;並自101年9月6日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6001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五條;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自96年8月15日施行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3002628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條文;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司法院(92)院臺廳行一字第2177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條文,並自92年9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司法院(89)院臺廳行一字第160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條,自89年7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