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700158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500203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400020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2000164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司法院院臺廳民字第101003351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1002444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條文,溯自101年6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099002296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條文;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司法院(92)院臺廳民一字第3343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2月19日司法院(91)院臺廳民一字第018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88年9月14日司法院(88)院臺廳民一字第241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條;除高雄少年法院之在途期間部分自88年9月15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司法院(87)院臺廳民一字第090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條
- 中華民國86年2月26日司法院(86)院臺廳民一字第042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
- 中華民國85年4月30日司法院(85)院臺廳民一字第084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
- 中華民國84年8月8日司法院(84)院臺廳民一字第150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條(原名稱: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
- 中華民國83年7月15日司法院(83)院臺廳民一字第1256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二條
- 中華民國82年7月22日司法院(80)院臺廳一字第02513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0年3月9日司法院(80)院臺廳一字第02513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9年7月9日司法院(79)院臺廳一字第04248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9年4月2日司法院(79)院臺廳一字第02510號函修正發布;並自79年5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78年9月5日司法院(78)院臺廳一字第6572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7年4月12日司法院(77)院臺廳一字第02803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4年7月22日司法院(74)院臺廳一字第04258號函修正發布;並自74年8月1日實施
- 中華民國73年7月10日司法院(72)院臺廳一字第02274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2年4月12日司法院(72)院臺廳一字第02274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0年2月12日司法院(70)院臺廳一字第01537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69年10月28日司法院(69)院臺廳一字第03666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