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2024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條;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案件在途期間標準)
-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二字第10500027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條,並自公務員懲戒法施行之日施行(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在途期間標準)
-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二字第10400007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二字第103000511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二字第09900285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二字第0930028563號函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87年6月3日司法院(87)院臺廳行二字第0989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84年9月16日司法院(84)院臺廳行二字第17147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全文三點
- 中華民國75年3月6日司法院(75)院臺廳三字第02184號函核定訂定發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台灣福建地區在途期間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國外地區在途期間表」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75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2024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條;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案件在途期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