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01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除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3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除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3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刪除第五條條文,除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3741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四,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777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三,自111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269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951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5150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111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488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3840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109年1月16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17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689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刪除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第十四條移列至第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040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測量製圖類科部分)及第四條附表三(公平交易管理、檔案管理、汽車工程及測量製圖類科部分)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650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
-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048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
-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179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刪除第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000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增訂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航空駕駛類科部分)、附表二(增訂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部分)、第四條附表三(增訂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資訊處理、航空駕駛類科部分)、附表四(增訂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資訊處理類科部分)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1007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增訂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十一類科)
-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1420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之附表三、附表四
-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5251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四條之附表三、附表四(法律廉政、財經廉政類科部分),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371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253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之附表一(廉政職系部分)、附表二(新增廉政職系部分)、第四條之附表三(廉政職系部分)、附表四(新增廉政職系部分)
-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2554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二(航空器維修、航空駕駛類科部分)
-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134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之附表一
-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1777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097000321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1040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0426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914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三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3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4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1000234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88年3月8日考試院八八考臺組壹一字第0006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7年5月11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216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86年7月15日考試院八六考臺組壹一字第0410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自87年1月1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考試/考選/高等及普通考試
中華民國86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