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監察院院臺人字第102163087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監察院(90)院臺人字第90160046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增訂第六點之一
- 中華民國89年10月26日監察院(89)院臺人字第89160091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 中華民國86年8月16日監察院(86)院臺參甲字第86080032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七點
- 中華民國86年8月12日監察院第二屆第六十五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86年7月22日監察院第二屆第六十四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84年3月18日監察院(83)院臺參甲字第1959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六條條文,原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遞移為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中華民國84年3月14日監察院第2屆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82年10月26日監察院(82)院臺參甲字第621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82年10月12日監察院第2屆第十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82年3月12日監察院(82)監臺院議字第613號公告施行(中華民國82年3月9日監察院第2屆第二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