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法綜字第1133007203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法綜字第1133015981號令公布,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經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31006299號函告無效)
-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487700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及編制表(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經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057981號函告無效)
-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5652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十五條及編制表(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經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120295號函告無效)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32869400令修正公布
- 中華民國90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7779900號令制定公布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22-01-1002
中華民國90年7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法綜字第1133007203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法綜字第1133015981號令公布,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經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31006299號函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