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秘文字第1067000308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秘文字第101313586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秘文字第101300596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新增第十四點,原條文第十四點遞移至第十五點並增加暫停、終止使用之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秘文字第096309500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5)府秘二字第09530674300號函修正全文
- 中華民國87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府秘二字第86101828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