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秘公字第112300062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秘公字第1077005085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秘公字第10530361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秘公字第1023001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秘公字第101301846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秘公字第09630353500號函修正,自96年9月1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秘公字第095303036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94)府秘公字第094062645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懸掛巨幅廣告布條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92)府秘公字第092001005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1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府秘公字第09108315100號函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