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財產字第1113015183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財產字第10930349761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產字第10531323800號函修正全文七點,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產字第09832898200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原名稱: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
-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財產字第097324725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3)府財四字第09302406800號函修正第六點
- 中華民國9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四字第092018688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90)府財四字第90050742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