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3)府產業動字第113601500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動字第111600412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動字第10531056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六點,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99)府產業動字第09970934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9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90)府建三字第90069720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04-10-3005
中華民國90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3)府產業動字第113601500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