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1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1137981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人字第10731420600號函修正第一點至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及增訂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3147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1項第7款、第四點第1項第8款及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434933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453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1034362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之附表二,並自發布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人字第101442555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3564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1項第3款及第四點第1項第7款附表二,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3738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點
-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人字第09531124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
-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2)北市教人字第09233171000號函修正名稱(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分發處理原則)
- 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2237700號函修正名稱(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分發處理原則)
-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人字第88224101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05-11-2021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1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