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人字第113304215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2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1137982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人字第1083054517號函修正第八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31607500號函修正第六點、第八點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434933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一及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45351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增訂第九點,原第九點遞移為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1034362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之附表四及人力分析自我評做檢核表,並自發布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1033290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1項第2款之附表四(於基本條件中之年資第五欄位,增列「以全時公假參與本局行政訓練者」),並自發布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人字第101442554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1項第2款之附表四,並自發布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44378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1項第1款第1目之附表二,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356460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1項及第七點之附表一、第八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附表三及附表四,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002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1項第1款第2目附表四
-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332113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人字第09733859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2)北市教人字第092333133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05-11-2029
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人字第113304215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