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聯字第110301520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二十三點,自110年9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工聯字第1093004093號函修正第十點、第十七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工聯字第10630099300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府授工聯字第10631864400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聯字第1043039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五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除第三點第四項公告底價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移請代辦時應配合辦理外,餘自即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二十六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06-03-2020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聯字第110301520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二十三點,自110年9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