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採字第1103028310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工採字第1093013152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工採字第1076003024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五點及其附件「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事項暨聘(派)兼同意書」,自即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採字第09812766400號函修正第五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工採字第09730196000號函修正全文
-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工採字第095301875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