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1938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1645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四點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225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八點
-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1057300號函修正全文
-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086300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
- 中華民國93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152121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1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7618200號函修正第二、四、五、七點
- 中華民國88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59542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7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8413700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