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273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078275號函核定修正全文二十九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即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053400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原名稱: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8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1583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82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1093467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