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勞職字第1126111049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職字第109602275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職字第1054218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05年1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勞職字第10333855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點,並自103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39725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30項及刪除第四點,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勞動字第1003278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
-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98)府勞二字第09830667900號令修正第三點第30項
-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勞二字第09437834401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93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93)府勞二字第09310115501號令修正(自93年10月1日實施)
- 中華民國90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90)府勞二字第900186700號函訂頒(自90年3月1日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09-03-3002
中華民國90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勞職字第1126111049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