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勞能字第111600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五點附表,並增訂第八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北市勞教字第110600148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北市勞秘字第107608532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秘字第1063095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106年3月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秘字第10543113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八點,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勞就字第10230354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點,並自102年5月15日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就字第10135772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09-05-3020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勞能字第111600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五點附表,並增訂第八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