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警交大字第1033157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九目、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三點第六款、第四點第六款、第五點第六款及第六點罰則表,並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警交大字第1023074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款,並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5日生效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府警交大字第09940494600號令修正第二點、(四)7及第五點、(六)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警交大字第09831204300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並溯自98年3月1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警交大字第09634007000號函修正第二點
-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94)府警交大字第094155038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2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92)府警交大字第0922209200號函修正(增訂第二點第八款)
- 中華民國91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91)府警交字第091207784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行違規停車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自92年1月1日實施)
-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警交字第89240099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10-09-3001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警交大字第1033157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九目、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三點第六款、第四點第六款、第五點第六款及第六點罰則表,並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生效